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

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

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

 

個人海外所得之對象    

須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

  • Ø     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

          •  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。

          •  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,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。

  • Ø     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(未達100萬元者,免予計入)

 

課稅要件

必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要件,始須繳納基本稅額

﹝一﹞海外所得>=100萬元

  全戶海外所得<100萬元者: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

  全戶海外所得>=100萬元者: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

﹝二﹞基本所得額>600萬元

  基本所得額= 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+ 海外所得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+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+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+非現金捐贈金額

  基本所得額<=600萬元者 :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

  基本所得額>600萬元者 : 基本稅額=(基本所得額-600)X 20%

﹝三﹞基本稅額>一般所得稅額

  基本稅額 <= 一般所得稅額 :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

  基本稅額 > 一般所得稅額 : 視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大小

  *基本稅額=(基本所得額-600) X 20%

  *一般所得稅額=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投資抵減金額

﹝四﹞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<(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)之差額

 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>= (基本稅額 - 一般所得稅額):無須繳納基本稅額

 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< (基本稅額 - 一般所得稅額):

 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=(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)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

 

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 

比照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也是分為10類,包括海外之

     ()營利所得

     ()執行業務所得

     ()薪資所得

     ()利息所得

     ()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

     ()自力耕作、漁、牧、林、礦所得

     ()財產交易所得

     ()競技、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

     ()退職所得

     ()其他所得

 

海外所得之計價

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者,應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

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,計算所得額。

 

如需更詳細內容資料,歡迎來電洽詢。謝謝^^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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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張甯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