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
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
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
個人海外所得之對象
須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
- Ø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
•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。
•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,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。
- Ø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(未達100萬元者,免予計入)。
課稅要件
必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要件,始須繳納基本稅額
﹝一﹞海外所得>=100萬元
全戶海外所得<100萬元者: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
全戶海外所得>=100萬元者: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
﹝二﹞基本所得額>600萬元
基本所得額= 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+ 海外所得
+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
+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+非現金捐贈金額
基本所得額<=600萬元者 :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
基本所得額>600萬元者 : 基本稅額=(基本所得額-600萬)X 20%
﹝三﹞基本稅額>一般所得稅額
基本稅額 <= 一般所得稅額 :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
基本稅額 > 一般所得稅額 : 視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大小
*基本稅額=(基本所得額-600萬) X 20%
*一般所得稅額=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– 投資抵減金額
﹝四﹞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<(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)之差額
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>= (基本稅額 - 一般所得稅額):無須繳納基本稅額
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< (基本稅額 - 一般所得稅額):
應繳納之基本稅額=(基本稅額 – 一般所得稅額) –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
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
比照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也是分為10類,包括海外之
(一)營利所得
(二)執行業務所得
(三)薪資所得
(四)利息所得
(五)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
(六)自力耕作、漁、牧、林、礦所得
(七)財產交易所得
(八)競技、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
(九)退職所得
(十)其他所得
海外所得之計價
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者,應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
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,計算所得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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